隋办案笔记 隋案是谁演的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隋办案笔记(一):网络游戏外挂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这个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案是网络游戏公司起诉外挂销售商通过网站平台销售游戏外挂的案件。外挂卖家小李被起诉后委托我们代理。
原告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提起诉讼,但这样的诉讼是否适当?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
运营商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阻碍、扰乱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或者强制目标跳转的;
(2)误导、欺骗或者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运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制作不兼容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
(四)其他妨碍、扰乱其他运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搜索助手软件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强制插入预设的搜索栏。
2、青岛联通公司、傲商网络在百度搜索页面发布广告页面。
3、搜狗通过输入法引导用户从百度搜索到自己的内容网站。
4、百度软件导致一搜工具栏无法正常安装。
5. 奇虎安全卫士将雅虎助手软件标记为“危险”,并将其从默认选项中删除。
6、QQ输入法在安装过程中诱导用户删除搜狗拼音输入法快捷方式。
7、在“三百”标签插入案例中,奇虎在百度搜索结果中添加了警告图标。
8、金山网盾与360安全卫士软件冲突。
9、乐视对猎豹浏览器的实现不兼容。
10、“3Q大战”中,腾讯要求用户在《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之间做出决定。
这些事件导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颁布。第十二条的颁布确实对规范这些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为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
或许是立法者担心出现更加难以预料的新情况,第12条采用了“其他”条款,即规定“其他妨碍、扰乱其他运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行为。 “这是立法中非常常见的情况。
回到本案,原告因找不到其他更合适的法律条款而援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因为他所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经过分析,光找法律文章去起诉是不行的。不过拿这篇文章去告总感觉怪怪的。作为被告的律师,我当然主张被告的行为不违反第十二条。为此,我们在诉讼中提出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的观点。
原告依据第《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十二条提起诉讼,指控我委托人违反第《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十二条规定,不能成立:
(1)我的客户没有使用技术手段
我的客户只是一个喜欢玩游戏的游戏爱好者。他毕业于职业学院建筑工程专业。他根本不懂网络技术。他没有能力“利用技术手段”阻碍或破坏别人的产品。他的销售行为和利用技术手段阻碍、破坏别人的产品和服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即使我的客户销售的插卡具有影响原告产品运行的功能,也不能认定其违反了第《反不正当竞争法》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第《反不正当竞争法》条的规定,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第《反不正当竞争法》条第12条错误。
(2) 我的客户没有做出任何妨碍或损害他人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我的客户既不是插件产品的制造商,也不是插件产品的用户。他只卖极少量的插卡。如果插件影响了原告的产品,这是制造商和用户的过错,而不是卖家的过错。更重要的是,该插件对原告的产品没有不利影响,不会对原告的产品或服务造成“阻碍或损害”。
(3) 我的客户没有影响用户的选择
我客户的行为不会对原告产生负面影响,反而可以产生正面影响,因为买家购买插卡后,只能在原告的产品上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因此,推广插卡是原告产品用户的增加,会对原告产品产生积极影响,而不是消极影响。
(四)本人的行为不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
010-30000 第十二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禁止行为。我的委托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列举的规定。既没有“插入链接或者强制目标跳转”,也没有“误导、欺骗、强制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更没有“恶意实现不兼容”。阻碍、破坏其他运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他的指控不能成立,对其他事项的解释不能任意扩大,不能违背立法初衷,必须与所列内容有关内容,并且必须在本文的范围内进行解释,更何况,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妨碍或损害原告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行为。
这样的观点能被法官接受吗?我们不知道,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作为律师,我们应该找出有理有据的理由,争取当事人的最大利益。要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帮助法律同仁达成共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对于律师来说更重要的是应该这样做。